《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》政策解读
一、决策依据和背景
依据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)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》(GB/T51267-2017)。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近年来逐渐趋于平稳,原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上限已不能满足职工贷款的需求,群众诉求逐年增加。
二、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
为深入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,服务我市民生事业,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,促进住房消费,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,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社会效益。
三、研判和起草过程
2021年11月公积金中心信贷科起草了《通知》(征求意见稿)分别向中心各业务科室、部分缴存职工征求意见且达成共识,经过五届四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正式文件。
四、工作目标
通过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,助力我市缴存职工圆梦安居,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。
五、主要内容
1、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
我市缴存职工家庭一方(含单身)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(含6个月)的,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20万调整为30万元;夫妻双方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(含6个月)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调整为50万元.
2、调整二次贷款首付比例
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房已结清相应贷款,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房的,首付比例由不得低于50%,调整为不得低于40%。
六、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举措
一是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日常管理,适时调整工作细则应对在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。
二是落实省、市“改作风、优环境”工作部署,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,提高为民服务水平。
七、解读机关和解读人
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科 徐宗浩 0552-206579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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